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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山東省城鎮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規定的通知(SDPR-2022-0160007)

 

SDPR-2022-0160007


魯建城建字〔2022〕12號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山東省城鎮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城管局、水務局、發展改革委、衛生健康委:

為規范和加強城鎮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根據《城市供水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及標準規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對《山東省城鎮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10月28日




山東省城鎮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城鎮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證城鎮居民二次供水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城市供水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及標準規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范圍為本省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規劃與建設、改造與移交、運行管理、水質管理、衛生監督、價格管理和成本核算。

第三條縣級以上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監測工作,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二次供水的價格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四條城鎮供水專項規劃應統籌考慮供水管網區域集中調蓄調壓設施布局,確保管網壓力平穩均衡。發揮城鎮供水專項規劃對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的調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設施。

第五條城鎮供水管網建設或者改造時,市政管網供水壓力應符合供水規范要求,減少因市政管網水壓不足增建二次供水設施的數量。

第六條建設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應進行必要性技術論證,在保障水質達標和供水管網運行安全的前提下,經濟合理選擇二次供水方式,推行智慧化運行管理模式。

第七條城鎮居民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按照國家、省有關規范、標準等進行設計、建設。

第八條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應獨立設置,不得與消防、非飲用水等設施混用,應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設置在線監控、水量水質監測設備。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應按照國家標準設置消毒設備或預留接口,設施的設計衛生標準必須達到國家有關衛生規范的要求。

具備條件的,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應采用地上建設方式。泵房應設置可靠的防淹和排水設施。

第九條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衛生安全性評價,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要求。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應取得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準文件;其他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應取得有效的衛生許可批準文件。

第十條二次供水泵房應合理布局,減少對居民及周邊環境的影響,泵房應采用減振降噪措施,滿足國家標準規定。

城鎮居民二次供水工程應采用節能型供水方式、供水設備,鼓勵選用不銹鋼等耐久性強的管材,水表應具有遠傳功能。

第十一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就房地產開發項目內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標準,征求供水專業經營單位意見。供水專業經營單位應對二次供水工程所應具備的場地條件、系統形式、技術參數、性能指標、安全環保等提出意見,有關意見納入建設條件意見書。

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在參與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時,應對二次供水工程是否符合建設條件提出意見。

供水專業經營單位提供聯合報裝服務時,應對二次供水工程的接入要求、建設標準、質量管控、移交事項等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新建城鎮居民二次供水工程應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過程中,供水專業經營單位應對施工質量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但不得指定工程所用材料、設備。

第十三條實行工程建設項目聯合驗收的,供水專業經營單位應參加聯合驗收,對二次供水設施是否按照有關要求建設并達到移交運行條件提出意見。驗收合格并辦理移交手續后,由供水專業經營單位實行專業化運營管理。

第三章改造與移交

第十四條各地應當加快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改造,鼓勵依法依規移交給供水企業實行專業運營維護。設區市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既有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改造移交的具體辦法,鼓勵供水專業經營單位實行專業運行維護,報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既有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經業主大會決定移交給供水專業經營單位的,在改造完成驗收合格后,供水專業經營單位應接收。

業主或原管理單位應與供水專業經營單位簽訂移交協議,竣工總平面圖、結構設備竣工圖、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設備的安裝使用及維護保養等設施檔案及圖文資料應一并移交。

泵房以及與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有關的構筑物,供水專業經營單位無償使用。

第十六條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的改造應與“一戶一表”改造、供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改造和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等統籌實施,加強物防、技防措施建設,推行封閉管理模式。

第四章運行管理

第十七條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維護、清洗消毒、水質檢測、持證上崗、檔案管理等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演練,保障二次供水水質、水壓、水量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規范。

暫不具備移交條件的,城市供水、疾病預防控制主管部門應依法指導和監督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等按規定規范開展設施的運行維護。

鼓勵利用信息化、物聯網等技術,建立二次供水遠程管理控制系統,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十八條運行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設施的技術性能和運行要求,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須按照規定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第十九條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要求:

(一)對消毒、泵閥、管道、水池(箱)、電氣、儀表等設施設備進行檢查保養維修,保障正常運行;

(二)對水池、水箱等各類儲水設備定期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三)按照國家標準規范要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定期檢測水質(一般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保障水壓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五)對屬于有限空間作業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落實防護措施;

(六)處理相關投訴。

第二十條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不得影響市政供水管網正常供水。

第二十一條由于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維修、清洗消毒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運行管理單位應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緊急搶修等情況不能提前通知的,應在搶修同時通知用戶。

停水或降壓供水范圍較大或時間較長的,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和供水專業經營單位應采取送水車送水等臨時供水措施。

第二十二條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管理的加壓調蓄設施,其運行維護、修理更新等費用計入供水價格,不得另行收費。

第二十三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電價執行居民用電價格。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動、拆除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

第五章水質管理

第二十五條供水專業經營單位和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定期公示水質情況。

第二十六條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城鎮居民二次供水水質的監管,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水壓以及管理維護等情況進行檢查。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清洗消毒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城鎮居民二次供水水質出現異常時,供水專業經營單位和城鎮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并按規定向城鎮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接到水質異常報告或城鎮居民二次供水水質投訴后,應及時開展處理處置工作,并商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水質安全。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地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城鎮居民二次供水管理相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對于違反本規定的,由城鎮供水主管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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