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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積計算迎來大改!住建部發布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標準(征求意見稿)》

 

導讀:為統一規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方法,住建部對《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進行了修訂,并將名稱變更為《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標準》,在2022年11月4日官網公開征求意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標準(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統一規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方法,我部組織對《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進行了修訂,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化改革要求,將名稱變更為《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標準》。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于2022年11月30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聯系郵箱:chengm@mohurd.gov.cn

2.聯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信封請注明“建筑面積計算標準征求意見”字樣),郵編:100835

附件:《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標準(征求意見稿)》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1 總 則

1.0.1 為統一規范房屋建筑、構筑物等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方法,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從立項審批、設計、施工、竣工驗收、房屋銷售、房屋使用、征收拆除的建筑面積計算。

1.0.3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建筑面積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工程樓地面處圍護結構或圍護設施外表面所圍合的建筑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

2.0.2 自然層 floor

按樓面或地面結構分層的樓層。

2.0.3 結構層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樓面或地面結構完成面上表面至上層結構完成面上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4 結構凈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樓面或地面結構完成面上表面至上層樓面或地面結構完成面下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5 圍護結構 envelop enclosure

圍合形成物理封閉建筑空間的墻體(柱)、門、窗、幕墻等。

2.0.6 圍護設施enclosure facilities

圍合形成不完全封閉建筑空間的柱、欄桿、欄板等。

2.0.7 建筑空間 architectural space

以圍護結構或圍護設施限定的供人們生活、生產活動的場所。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外設計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2的空間。

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外設計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的空間。

2.0.10 架空層 stilt floor

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

2.0.11 設備層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專為設置暖通、空調、給水、排水、電氣等的設備和管道以及施工人員進入操作的空間層。

2.0.12 連廊corridor

位于地面連接不同建筑物首層之間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3 架空走廊 elevated corridor

位于二層及以上樓層連接不同建筑物之間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4 檐廊 eaves gallery

位于建筑物首層外墻以外、屋(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5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墻外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6 落地櫥窗 French window

凸出外墻面且根基落地的玻璃窗。

2.0.17 凸(飄)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墻面的窗戶。

2.0.18 門斗 foyer

建筑物入口處有頂蓋和圍護結構的全圍合空間。

2.0.19 門廊 porch

建筑物入口處由頂蓋和墻、柱等形成的半圍合空間。

2.0.20 騎樓 overhang

建筑底層有沿街面后退且留作公共通行空間的建筑物。

2.0.21 過街樓 overhead building

跨越道路且兩邊相連接的建筑物。

2.0.22 露臺terrace

設置于建筑物的屋面、室外地面,供人室外活動的無頂蓋、有圍護設施的平臺。

2.0.23 臺階 step

聯系室內外地坪或同樓層不同標高而設置的階梯形踏步。

2.0.24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

供人們進行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使用、利用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

2.0.25 門廳 hall

位于建筑物入口處,用于人員集散并聯系建筑室內外的樞紐空間。

3 計算建筑面積的規定

3.1 一般規定

3.1.1 建筑工程計算建筑面積應同時滿足以下必要條件:

1 其外圍護結構、圍護設施能夠形成封閉或不完全封閉建筑空間;

2 建筑空間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非水平面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

3 建筑空間能夠通過水平或垂直交通空間正常出入的。

3.1.2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應按各自然層樓面或地面處圍護結構外表面的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無圍護結構的,以圍護設施外表面的水平面積之和計算。

3.1.3建筑工程在規劃、設計、施工、預售等未竣工階段,建筑面積應按建筑設計圖紙尺寸計算;竣工后,建筑面積應通過實地測量獲取。

3.1.4 建筑面積計算過程中,尺寸應按米取至三位小數,建筑面積應按平方米保留兩位小數。

3.2 具體規定

3.2.1 建筑物內設有局部樓層的,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2 建筑物樓面、地面、頂面為斜面、曲面等非水平面的,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部位,不計算面積。

3.2.3 場館看臺下的建筑空間,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室內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臺,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臺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部位,不計算面積。

3.2.4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5 出入口坡道有頂蓋的部位,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6 建筑物架空層,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7 建筑物的門廳、大廳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8 建筑物間的架空走廊、連廊,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9 立體車庫等,無結構層的應按一層計算,有結構層的應按其結構層面積分別計算。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10 有圍護結構的舞臺燈光控制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11 附屬在建筑物外墻以外的落地櫥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12 窗臺與室內樓面或地面高差在0.40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飄)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窗臺與室內樓面或地面高差在0.15m及以下的,應計算全面積;窗臺與室內樓面或地面高差在0.15m以上、0.4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2.13 有圍護設施的挑廊、檐廊、室外走廊,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14 門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15 門廊、有柱雨蓬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16 建筑物凸出頂部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17 圍護結構不垂直于水平面的、圍護結構為曲面或變截面的,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部位,不計算面積。

3.2.18 建筑物的提物井、管道井、通風排氣等豎井、電梯井、煙道及室內樓梯(間),應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層、設備層、轉換層、避難層、局部樓層計算建筑面積。有頂蓋的采光井應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19 室外樓梯應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層,并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20 陽臺、入戶花園等,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21 車棚、貨棚等,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不計算面積。

3.2.22 建筑物內的變形縫,應按其自然層、設備層、轉換層、避難層、局部樓層,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積內計算;對于高低聯跨的建筑物,當高低跨內部連通時,其變形縫應在低跨建筑物建筑面積內計算。

3.2.23 建筑物的其他建筑空間,有圍護結構的,結構層高2.20m及以上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有圍護設施的,結構層高2.20m及以上的,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2.24 下列建筑物、建筑物部位、構筑物不應計算面積:

1 與建筑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筑部位;

2 騎樓、過街樓底層公共通行空間、通道;

3 舞臺及后臺懸掛幕布和布景的天橋、挑臺等;

4 無頂蓋的場館看臺和采光井,露臺、花架、屋頂裝飾性構件、泳池、水箱;

5 建筑物的設備平臺、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建筑物中的箱、罐平臺;

6 臺階、無柱雨篷、空調室外機擱板(箱)、爬梯;

7 窗臺與室內樓面或地高差在O.40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窗臺與室內樓面或地面高差在0.4m及以上的凸(飄)窗;

8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豎井、地溝、油(水)罐、氣柜、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等構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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