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規劃委、城鄉建設交通委),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貫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確保建筑工程設計質量,我部組織中南建筑設計院(主編)等單位編制了《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2008年版),經審查,現批準頒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2003年版)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